福建省财政厅官网9月5日发布。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