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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和林业局印发《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时间:2024-09-05 打印本页

福建省财政厅官网9月5日发布。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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