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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作者: 记者胡丽茹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9-02-27 打印本页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省内“已批未用、已批未填、未批已填”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促进全省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

  《通知》明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处置意见和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必要的生态修复、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的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通知》强调,沿海各市要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结合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结果,抓紧制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今年4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厅。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沿海各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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