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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放管服”要求 提高用海审批效率

自然资源部用海审查流程再优化

作者: 记者高悦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9-02-12 打印本页

  近日,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审查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通知》从统一受理方式、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查程序等3个方面优化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审查流程。

  在统一受理方式方面,《通知》要求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围填海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上报。

  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的项目,应同时报送国家发改委。用海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不涉及围填海造地的项目用海,用海申请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

  在简化申请材料内容方面,《通知》明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用海申请函、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先行提交用海预审申请。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按前述规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在优化审查程序方面,《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和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申请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不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通过项目用海申请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如用海方案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不再重复审查和征求意见;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用海申请人需重新上报用海申请,自然资源部按程序进行审查。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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