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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13]19号
作者: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3-06-19 打印本页

沿海各市、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6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369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无居民海岛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本省管辖范围内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用岛。

第四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环境容量要求;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附以下材料,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和地形图;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

(六)政策处理的文件及补偿落实材料;

(七)现场勘察情况材料;

(八)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单位编制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材料进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三)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四)开发利用主体的经营范围、开发能力等资格设定是否合理;

(五)建议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

(六)海岛用途、使用期限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岛使用条件、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和地形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规范与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小组,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领导。负责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建议;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标底或者底价;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自具体方案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二十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及出让海岛的范围、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和使用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履约保证金;

(八)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参与人的责任和义务;

(九)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处理: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岛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海岛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岛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挂牌期限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海岛、竞得海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交确认书应明确有效期限,逾期未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将取消竞得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自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组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依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无居民海岛出让价款后,方可按规定登记领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活动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份九权的,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其海域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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