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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人盗采海砂被判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13万余元

作者: 李轩甫 夏国华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时间:2020-08-14 打印本页

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徐某等5人非法采砂一案,在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诉请判令5名被告赔偿非法采挖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113.25万元,获法院支持。

20189月至12月,被告张某、徐某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许可证,也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下,雇用江某(船长)和陈某(管事)驾驶近万吨的船舶,从浙江舟山抵达海南海域,先后进行了11次抽砂作业,累计采砂12万余吨。每次抽砂作业结束后均到广东惠州港码头卸货,由章某负责销售。201812月,江某驾驶船舶在海南西方浅滩进行抽砂作业时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

检察机关获得该线索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案为一起被告之间存在合意,并在提供资金设备、采挖、运输和销售海砂等环节进行分工协作的共同侵权案。该院起诉指控,5名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用海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在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合伙非法盗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属于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检察机关诉请法院判令5名被告按照鉴定报告评估的生态资源损失价值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0日内支付赔偿款和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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