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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用海生态门槛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作者: 刘艳秀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时间:2020-08-07 打印本页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并印发《通知》,要求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该《标准》执行。《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征收标准调整了哪些内容、为何制定海域级别图?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资源价值有待充分体现

2007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以来已逾10年,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也多年未调整,而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经济发展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相关部委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相关要求,辽宁省对(不含大连)海域进行了定级,制定了征收标准。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辽宁省部分海域、海岛地理空间和生态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海域、海岛资源稀缺程度日益增加,科学划分海域级别、合理调整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充分体现海洋资源的自然空间区域价值差异呼声高涨。

据介绍,此次调整本着政策引导、生态用海,遵循规律、科学评估,综合平衡、调整适度的原则。在政策引导、生态用海方面,坚持海域使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海域使用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在遵循规律、科学评估方面,综合考虑海域资源质量差异、重要生态系统差异、区位差异、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合理评估海域开发利用条件的空间分异,充分体现海域资源的客观价值。

在综合平衡、调整适度方面,考虑海洋资源和经济发展现状,综合市县海洋管理部门和涉海企业诉求,定级结果和征收标准兼顾科学性、社会承受能力和海域使用管理需求,保证政策有效执行。

规范使用金征收管理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通知》包括通知正文以及《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图》4部分。通知正文共8条,对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的征收和缴纳进行了规范,归纳为6个方面。

一是《标准》实行时间及与原标准和新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衔接。《通知》施行后,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该《调整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是,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5号文件施行后至《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执行15号文件标准。

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调整方案》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对于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项目,批准后按本《调整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对于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已获批准的用海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通知》施行前的,执行15号文件标准,自2021年起执行《通知》标准,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三是“跨级”用海的处理。对于用海范围较大的项目,出现横跨2个及以上海域级别,项目海域使用金的测算,需按照各级别用海面积分别计算。

四是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每年向辽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

五是养殖用海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是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15号文件规定。

因地制宜调整标准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除大连外)对23类用海方式制定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为各等内最低级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他级别海域使用金为所在等别国家标准乘以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根据海域定级成果的综合分值、经济发展水平、海域管理需求情况等通过计算确定。

为科学制定征收标准,辽宁省编制了(除大连外)的海域级别图,对具有区域差异的15类用海方式开展了海域定级,将其海域级别图综合为一张图。按照“同等定级,统一评价”的思路,统一进行海域资源综合评价与级别划分,评价指标包括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6方面因素。根据海域资源综合评价结果,将沿海每个县级行政区管辖海域划分为Ⅰ级、Ⅱ级两个海域级别。

对于开展了定级的13类用海方式(除开放式养殖、围海养殖外),Ⅱ级海域的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Ⅰ级海域的省标准比国家标准提高4.5%~6%。对用海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类用海方式,执行国家征收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调整幅度1.38%

此外,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按照二、三、四、五、六5个等别,确定了6类用岛方式的最低用岛使用金标准。

高效高质利用资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辽宁省海域定级和征收标准调整,对于保障生态用海、优化空间布局、发挥地方主动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障生态用海方面,海域定级和征收标准调整充分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将重要海洋生态区作为海域定级重要因素。同时,对Ⅰ级海域内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涨幅为4.5%~6%,提高了用海生态门槛。

在优化空间布局方面,按照因地施策的基本方针,相关部门根据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用海适宜条件等划分海域级别,并按照生态敏感性、资源稀缺性等特点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利于促进高效、集约、生态用海,优化海域利用空间布局。

在发挥地方主动性方面,《通知》规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自行制定,可有效加强市、县级海域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既符合“三农”政策要求,又有利于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本次调整在生态用海原则的基础上,既符合海域有偿使用的政策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辽宁省实际情况。调整方案总体调整幅度1.38%,与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和需求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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