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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多项涉海行政许可

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改为备案
作者: 记者 王榕榕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9-03-15 打印本页

中国海洋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包括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

在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方面,《决定》明确,取消审批后,自然资源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在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方面,《决定》要求,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二是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此次取消的其他涉海行政许可事项还有: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等等。

此次下放管理层级的涉海行政许可事项有: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等等。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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