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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出台新政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
作者: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9-01-31 打印本页

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财政部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持续利用。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等,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

《办法》指出,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功能恢复的资金。

根据该《办法》,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支持范围为海洋环境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修复整治、能力建设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同时指出,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该《办法》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支持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的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其中,地级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3亿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4亿元,具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金额确定。支持渤海综合治理等的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选取纳入支持范围的沿海地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面积、入海污染物治理量,分配权重暂按334的比例确定。

据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负责组织对保护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建立保护资金考核奖惩机制。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财政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岛海域保护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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