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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队办结一起非法采砂行刑衔接案件

作者: 滕闪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8-11-30 打印本页

中国海洋报 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历经半年依法办结一起非法采矿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采挖海砂的被告人倪某以非法采矿罪宣告刑事处罚。

2018417日凌晨,省总队执法船编队开展海上巡查时,在白犬岛西南附近海域发现鑫龙7999”采砂船正在向新鹭盛99”运输船驳载海砂,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登临检查,鑫龙7999”船未能出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使用权证书。

经初步调查,鑫龙7999”船实际经营人倪某在未取得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416日组织鑫龙7999”船进行采砂作业,采挖海砂约8500吨。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对船舶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调取该船航行轨迹、了解海砂计划去向等,发现违法嫌疑人倪某在该航次前可能存在其他非法采挖海砂的事实。在海警部门的协助指导下,省总队执法人员继续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最终证实了倪某在20184月初非法采挖海砂9000余吨并予以销售的事实。经福州市价格认证部门认定,倪某两次非法采挖的海砂价值共计11万余元。鉴于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非法采矿罪的标准,省总队根据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犯罪线索连同证据材料移送福建海警一支队。

经福建省海警一支队刑事立案侦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10月中旬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法采挖海砂价值达1164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并根据被告倪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倪某宣告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刑事处罚,此外,还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644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倪某并未上诉。

今年以来,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福建省总队坚决打击违法采砂用海行为,同时进一步推进行刑衔接,所查获违法采砂用海行为案件一旦达到涉刑标准,立即移交海警、公安部门。该起案件是省总队通过非法采挖海砂现行案件继续梳理线索深挖扩大战果的首次成功探索。该案的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规范福建省海上生产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福建省总队将保持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继续推动与海警等部门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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