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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验收办法公布

作者: 记者王自堃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8-09-14 打印本页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验收办法》,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自《办法》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办法》共7章,包括总则、验收组织和内容、验收程序和要求、验收材料、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归档、附则。

  《办法》规定,验收采取分工负责、逐级验收的工作原则,要求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保证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验收海区、省级调查机构和国家级调查任务承担单位的调查工作。海区、省级调查机构和国家级调查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调查工作自验收,配合全国调查办完成本单位调查工作验收。

  验收程序包括自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审核、成立验收组、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自验收内容包括调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数据类、名录类和报告类成果等。全国调查办组织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核和要件齐全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全国调查办将成立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检查被验收地区、单位调查任务情况,评估调查数据完成质量,形成对被验收地区或单位的评价意见。

  根据《办法》,验收通过后,海区、省级调查机构和国家级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将全部验收材料(含电子版)及调查工作中产生的其他材料,按照《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档案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完成成果汇交,并向中国海洋档案馆归档;省级以下相关材料由省级调查机构负责汇总、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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