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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2018年海洋休渔禁渔政策有什么变化

作者: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8-08-14 打印本页

一、制定背景

  农业部于2018年2月8日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明确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规定。2018年海洋禁渔休渔季节将至,为继续认真做好我省本年度海洋休渔禁渔工作,我局根据农业部通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二、政策措施

  1、未作调整的内容

  以下内容与本省2017年海洋休渔禁渔规定一致,未作调整,也与农业部通告规定一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梭子蟹禁渔期设为“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4)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规定。

  (5)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规定。

  (6)对休渔期间休渔作业及相关变更管理的规定。明确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2、略有调整的内容:

  (1)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调整说明:此条规定与农业部通告第三点第(六)项规定一致。

  (2)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调整说明:在本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张网”的范围,修改为“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这样既规范了作业类型,表述上更加严谨,又避免了其它未能列举的张网作业提前开捕,影响整个伏休大局稳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与上年相同,未作调整。

  3、浙江省的特殊规定

  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增加说明:此条规定是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浙江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的通告》(浙海渔政〔2017〕16号,ZJSP36-2017-0012)内容增加的,主要是为体现我省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的完整性。

  2018年各作业类型休渔时间情况参见下表:

  我省2018年拟执行的海洋捕捞各作业类型休渔时间表

休渔作业

类型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

拖虾、笼壶、

刺网、灯光围

(敷)网




8月1日开捕

张网类

(农业部海洋捕捞过渡渔具除帆张网外)





8月16日开捕

帆张网





9月16日开捕

拖网及

其他作业












  4、其他内容

  我省目前休渔期特殊经济品种捕捞需求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及部局《关于开展2018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18〕60号)的要求,休渔期我省对特殊经济品种捕捞,实施专项捕捞许可及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定时间、定区域、定船数、定限额、定投售)。因相关品种在通告发布前难以同时确定,具体的方案将报农业部批准后以我局文件另行制定下发。另外,捕捞辅助船休渔规定调整后,对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我局将制定相关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同意后实施。

  我省近年来一直十分重视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完善工作,密切关注海洋渔业资源变化和捕捞生产新动向,充分听取广大渔民的呼声和要求,渔业资源专家和各级管理人员也经常研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以期使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更加符合渔业生产实际,实现资源保护、渔民增收、渔区稳定三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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