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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作者: 郭钦转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8-04-13 打印本页

  中国海洋报  近日,《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印发,旨在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该办法规定,凡在厦门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该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办法》自20184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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