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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子蟹限额捕捞之后

——浙江浙北渔场试点周年回访
作者: 记者郭媛媛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8-04-1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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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1日,东海梭子蟹进入禁捕禁售期,这意味着渔民对梭子蟹的捕捞在这一刻全面停止。

  自2017年起,浙江省选择在浙北渔场开展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涉及海域面积达到2300平方公里,从事限额捕捞的渔船108艘。

  一年多过去了,限额捕捞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渔民们对此有何看法?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近日,记者赶赴实地进行了相关采访。

  势在必行 制度先行

  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海、黄海等海域实施休渔制度,旨在为鱼群提供休养生息的环境与机会。然而休渔期一过,千帆出海捕捞还是给海洋生态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控制捕捞总量,施行限额捕捞显得格外重要。

  据了解,限额捕捞试点海域位于舟山群岛以东的浙北渔场,渔期从9月到次年1月。鉴于梭子蟹通常由特定的渔船使用单一的渔具捕捞,具备一定的监管基础。浙江最终选定梭子蟹作为捕捞限额试点。

  2017年是限额捕捞的第一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年。为了有序推进,浙江在限额捕捞总量确定、配额分配和配额执行等环节上,分别制订了《资源监测方案》《定点交易及配额管理办法》和《试点海域入渔渔船监督工作方案》。同时,实施了定点交易、渔捞日志、渔获通报、海上监管和奖惩等制度。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的临海市,在捕捞监督工作中进行了不懈地探索。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严把“进场”关,对符合相关要求的73艘临海籍渔船发放了特许捕捞证。市海洋与渔业局在试点水域开展了生产监测,引导渔民详细记录每天捕捞的品种和数量,用于计算可捕量和资源量,评估资源利用情况。

  限额捕捞一举多得

  限额捕捞,即在特定的海域,为渔船设定定量捕捞指标。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徐才清说,从2016年开始,有关方面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细化限额捕捞试点工作要求,宣讲限额捕捞政策。

  201710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嵊泗县召开浙北渔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推进会,进一步完善监管举措。

  “限额捕捞就要按规定放网,不像以前那么随意,这样一来螃蟹的价格、质量都得到了提高。对渔民来说,反而是一件好事。”临海市最早一批获得特许捕捞证的渔民告诉记者。

  多位接受采访的渔民均表示支持限额捕捞制度。“没有实行限额捕捞前,很多渔船扎堆作业,容易造成过度捕捞。限额捕捞实施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临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赵继说:“未来将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综合管理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为更大范围、更多生物种类实施限额捕捞探索经验。”

  诸多问题有待破解

  在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何贤庆看来,经过一年多的试点,限额捕捞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问题。

  “首先是总量的确定,有待科学验证。”何贤庆说,由于渔业资源基础数据不清,捕捞配额确定的依据主要是近年渔民上报的统计产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他建议,要组织开展系统性资源调查,详细掌握渔业资源“家底”,为捕捞配额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是配额分配制度应进一步规范。”何贤庆说,配额分配制度目前没有固定的操作模式,所以在额度的确定、分配及如何保证分配的规范中,缺乏相应的机制。下一步,应该积极探索对配额进行公平、公正分配的办法,让限额捕捞制度更加完善。

  “最后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何贤庆说,目前的渔业法规尚未对渔民不遵守限额捕捞规定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依据,这导致限额捕捞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何贤庆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限额捕捞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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