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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涉海法规三部 废止涉海法规一部

作者: 记者赵建东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8-04-09 打印本页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国务院44日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法规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法规予以废止。

  在修改的法规条款中,涉及海洋的有3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改包括:删去第十一条“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关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改包括:删去第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删去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三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改是,将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决定废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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